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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清花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凤国用(2014)第43243号)、《房屋所有权证》(连房权证L字第20131519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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