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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元璋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凤国用(2007)第18855号)、《房屋所有权证》(连房权证L字第20070685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倪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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