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本区域内教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各级各类教育,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县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县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终身教育工作。
五、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六、组织编制县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县级教育经费的管理;提出县级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负责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七、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制定全县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初中及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八、制定全县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全县各类教育考试。
九、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
十一、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等工作;指导全县学校条件装备、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十三、负责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教育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