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鲍鱼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 2022-09-19 16: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连江县鲍鱼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鲍鱼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全县性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县鲍鱼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县海洋与渔业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敖江镇敖江投资区富兴北路(福州龙福食品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积极参与我县协调和推动鲍鱼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政府当好决策上的参谋,管理上的助手,沟通上的桥梁。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产销,规范化产销,有计划产销,反对盲目产销,无序产销,非规范化产销,无诚信产销。
    (四)开展政策、法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鲍鱼行业产销技术培训会和现场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五)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有关证明、函件材料,协调会内外关系,受理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六)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必须是从事鲍鱼产业及其相关的生产、加工、销售或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500元。
    ()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鲍鱼养殖、加工、销售或管理人员;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和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5月 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连江县鲍鱼行业协会
O五年二月二日
 

 

  

来源: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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