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鲍鱼行业协会标准
时间: 2022-09-19 17:33

 

  

 T/LJBYHYXH 01-2018

    

    

    

    

    

    

    

  连江鲍鱼 冷冻鲍鱼

    

    

    

    

    

      

  2018-xx-01发布                       2018-xx-01实施 

    

 

 

  

  连江县鲍鱼行业协会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连江县鲍鱼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州日兴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中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连江鲍鱼  冷冻鲍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鲍制品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鲍为原料,经预处理、调理、包装、速冻、冻藏等相应工序加工而成,适用于带壳的、去壳的,全部去内脏、齿舌或者未去内脏、齿舌的、适合人类食用的冷冻状态的鲍鱼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皱纹盘鲍,其他品种的鲍鱼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DB35/T 1449-2014地理标志产品  连江鲍鱼 

3要求

3.1 原料鲍

  原料鲍除应符合 DB35/T 1449-2014福建省地方标准《地理标注产品  连江鲍鱼》的相关要求。 

3.2感官要求

  产品完整、坚硬,无软化、破碎现象。解冻后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解冻后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鲍腹足部分形状完整,包括腹足周边颗粒突起、须状突起明显;肉质白嫩或淡黄,外表光滑无断裂,无粘稠粘液 

色泽 

具有该类产品固有颜色和花纹,不发青发黑,有光泽,无变色现象。 

气味 

具该类产品特有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 

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肉无异常。 

其他 

清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a)冻品中心温度≤-18℃。 

  b)水分≤25% 

  C)包冰率≤20% 

3.4 净含量

  解冻后净肉(足肌,不含内脏)重与鲜活鲍比例应大于25% 

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 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4.1.1 感官检验

  采用目测、鼻嗅等感官评定方法对表1规定项目进行检测。 

4.1.2 解冻及水分测定

  a)解冻:样品打开包装,放入不渗透的薄膜袋内捆扎封口,置于解冻容器内,以室温的流动水或搅动水将样品解冻至完全解冻。判断产品是否完全解冻可通过不时轻微挤压薄膜袋,挤压时不得破坏鱼的质地,当感官没有硬心或冰晶时,即可认为产品已经完全解冻。 

  b)试样:应符合GB/T 30891的规定,至少取3只单冻鲍鱼或者200g混冻鲍鱼样品,清洗后取表面下方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匀后备用。 

  c)测定:取上述方法处理后的试样,按GB 5009.3中的规定执行。 

4.1.3 冻品中心温度

  用钻头钻至冰块集合中心部位,去除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等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降时,读数。 

4.2 理化指标

4.2.1 盐分

  SC/T 3011的规定执行 

4.2.2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偏差的测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应符合GB/T 30891的规定,每批次至少抽 3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为二份,分别作检样与留样。 

5.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判为合格品。

5.4.2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若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标签上注明该品种鲍的常用名称; 

  b) 标签上应恰当注明产品来自水域的说明; 

  c)标签上注明产品应贮藏在-18℃或更低的温度条件下,在运输、分销过程中应保持在-18℃或更低的温度条件下,以保证其质量。 

6.2 包装

  所用塑料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无毒、无异味、坚固,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3 运输

  应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冷藏车温度≤-18℃。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止挤压、烈日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6.4 贮存

贮藏库温度应≤-18℃,库温波动应保持在±2℃。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等级、批次的冻鲍制品应分别堆垛,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库壁距离不少于3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货物混存。贮藏库应清洁、卫生、无异味,应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失。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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