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须知

2016-05-23 10:24        字号:   

  连江县档案馆查档有关规定

  1、利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以到档案馆查阅、复制或摘录已开放的档案和部分报刊杂志。

  2、利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以查阅档案馆保存的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入职、工龄、职称、任免、获奖荣誉、离退休、公证等未开放的证明性档案。

  3、到本馆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档案,利用者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须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如果利用离形成时间未满10年提前进馆的档案,须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在查档介绍信上签章同意,方可利用档案。

  4、委托代理人查阅当事人证明性档案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当事人委托公证书(或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有关单位开具的亲属证明)。

  5、律师查阅对方当事人档案须提供律师证原件、本方当事人委托书、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或受理案件缴费发票)。

  6、利用者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途径向档案馆查询档案和预约调卷。

  7、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8、档案原件一律不外借离馆。

  9、查阅时间:正常上班时间(星期五下午提前1小时结束服务,以便档案上架整理)。

  夏季  上午8:00——12: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下午14:30——17:30           

  10、查档电话:0591-261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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