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
责任部门 |
第一层级 |
|
||||||||||||||
1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2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3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 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 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 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8 |
对生产、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9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2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 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4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 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5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6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17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18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19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0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 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 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1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2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 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3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 、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4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5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6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27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8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9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1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2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3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5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6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7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 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一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8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 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二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9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 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0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 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1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2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 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3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 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4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 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 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5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 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6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 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 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 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 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 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 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9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 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 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0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 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1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 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2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 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 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四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3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 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五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 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 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 置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5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6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7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 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8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 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59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 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0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 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1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2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 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 、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 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 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 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4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 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 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规定事项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 息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8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 制交易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69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70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71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72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 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73 |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
|||||||||||||||
74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
|||||||||||||||
7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
|
|||||||||||||||
76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 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
|
|||||||||||||||
7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 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
|
|||||||||||||||
78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 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
|
|||||||||||||||
79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 为涉及农业农村局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
|
|||||||||||||||
8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
|||||||||||||||
81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 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 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
|||||||||||||||
82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 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
|||||||||||||||
8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
84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
8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 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
8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 、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 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 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
87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
88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 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89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
90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 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91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92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
9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 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
9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 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
95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96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 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97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 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9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99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 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 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 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 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1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 打井、挖窖、葬坟、贮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 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 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 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3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 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 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4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5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
|||||||||||||||
106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0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0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 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09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0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 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1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2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 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3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 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4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 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5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 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 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 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 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 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6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 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19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20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21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
|||||||||||||||
12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
|||||||||||||||
123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
|||||||||||||||
124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
|||||||||||||||
125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
|||||||||||||||
126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