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11-21 15:10
    因原《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的部分依据文件被废止,故对“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止至2024年1221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可书面向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反映。办公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文明东路17-1,联系电话0591-26232403。

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修订如下: 

  一、凡在我县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总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住建局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向县住建局申报缴交配套费,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2、中小学校的校安工程项目免征。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免征。 

  4、学校、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以及行政机构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5、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收费面积的计算规则 

      对于一个项目同时包含住宅和商业的,配套费计费收取方式如下:(1)计容商业面积,按商业对应类别计算;(2)公共配套面积不区分住宅和商业,按住宅对应类别计算。 

  八、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所收资金缴存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 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对于在征收过程中无法准确认定区域范围或征收标准不明确的,由县住建局函询县资规局认定或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十、工程项目后期改变规划,出现土地使用性质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加的 ,需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由资规局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各部门未按上述规定认真履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按原规定标准征收配套费。《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20221号)同时废止。后续上级部门有出台新政策或新标准的,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使用期限届满后重新核定或调整。 

   十三、本规定其他未明确事项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附表:连江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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