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连江县超级玩家室内娱乐活动室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35012216008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122MA34GCQCXB
投资人:林珍伙
住所: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5楼3层3018-3025
2024年12月4日15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陈能正(13010921002)、郭青(13010921003)、陈彬(13010921004)对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5楼3层3018-3025 “连江县超级玩家室内娱乐活动室”进行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场所负责人孙亲涛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后,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有一台名为“弹无虚发”游艺设备未经我局内容核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进行了文字和拍照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连)文综检(勘)字〔2024〕1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2、《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照片证据》4张4页;
3、对场所负责人孙亲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委托书原件1份1页,设备发货单复印件1份1页,设备备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1页;
4、孙亲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林珍伙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1页、《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
证据1、2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该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过程情况;
证据3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场所负责人孙亲涛调查询问,其本人确认该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孙亲涛、林珍伙的身份情况;
证据5证明当事人具有依法设立的游艺游艺娱乐场所的主体资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游艺游艺娱乐场所,在明知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本机关检查发现违法本办法规定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认错态度较好,并及时改正,按照《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为FZ01WH-CF-0017的规定,其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属于一般
2024年12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连)文综罚告字〔2024〕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5年1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连江县农业银行(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98号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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