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的公告
时间: 2025-04-14 1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 年3月21 日召开了听证会,综合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后,连江县烟草专卖局予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最终制定了《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现将《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及相关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连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对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及相关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成立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制定、修订前或执行过程中负责意见征集、布局数量调整、解释以及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定的事项。 

    

  第二章   经营场所条件 

   本规定所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常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便利社会大众卷烟购买需求。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 

  (一)申请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二维码门牌地址()的,必须同时与二维码门牌地址一致; 

  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三)自有场所的,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乡镇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应同时具备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方面 

  1.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营场所方面 

  1. 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 违章建筑、简易搭盖、临时搭建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3. 政府公布纳入征收征用范围内的场所, 

  4. 规划为架空层、车库、杂物间用途的建筑,但经合法审批改变用途的除外; 

  5. 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 

  6. 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使用活动式、开放式隔断等非固定隔断结构分离或开放有出入通道及门、窗等使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相连的; 

  7. 经营或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放射性商品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烟花爆竹、能源产品、书店、服装销售、床上用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但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8.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9.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或以公众身体健康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如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体育用品、医药用品、医疗保健、课外辅导、文艺培训、幼儿看护、儿童游乐场等; 

  10. 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11.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业态方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四)其他方面 

  1.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5.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6. 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的; 

  7. 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 本规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合理布局单元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十二条 合理布局单元内新设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数量调控、间距限制要求。 

  (一)数量调控模式。合理布局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连江县烟草专卖局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各乡镇、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规划确定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量。 

  (二)间距限制模式。新设零售点与最近已设零售点要满足最低间距要求。以行人可安全步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认定间距,新设零售点与参照户最低间距原则上不得少于3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根据合理布局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于规划数量3%的为饱和区,-3%(含)至3%(含)的为稳定区,小于规划数量-3%的为发展区,并分别实施差异化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发证机关以轮候登记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办理名额。(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减少并转为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在开始轮候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公示期间不接收轮候登记申请。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四条 轮候登记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 申请轮侯登记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申请人排队到号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申请。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经营地址、经营主体等实际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的,或登记地址权属、经营主体已发生变化的; 

  (三)经检查发现存在涉烟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排队轮候失效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通过登记的手机号码推送短信告知并提取留存告知记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合理布局单元的数量调控和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配合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一)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同一楼层内每有50个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楼层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必须是固定经营场所,不含开放式摊位、柜台等;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全封闭式特殊区域内经营场所,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经政府批准经营的景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点内的候乘场所,按照室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平方米可增设1,一个候乘场所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 

  (七)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八)辖区内高等院校按每4000 名校内师生设置 1 个零售点; 

  (九)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合理布局单元的数量调控限制,但必须满足最低间距要求,申请人应当配合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发布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封闭式小区,尚未设置零售点的,根据规划住户数量,300户以下的小区所属沿街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小区所属沿街店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竣工验收日期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或政府网站公布的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核心区域内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沿街(沿街道路为双向两车道以上)经营的烟酒专业店、超市、便利店; 

  (三)功能集聚、土地集约的城市综合体和商业购物中心的内部商场及附属沿街店面,可设置5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管理的大型工厂内部,每2000名职工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五)位于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科技园区、物流园区、文化创意园区等政府为实现产业发展目标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产业园区内的,园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上限3个。 

  第二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受所在合理布局单元的数量调控限制,但必须满足最低间距要求,申请人应自收到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配合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原零售许可证所在合理布局单元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迁往至原零售许可证所在合理布局单元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改造等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主动迁往原零售许可证所在合理布局单元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以下申请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符合所在合理布局单元数量调控限制前提下,零售点间距放宽至限制标准的50%,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烈士家属证明材料的;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核发的伤残军人证的; 

  (三)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 

  (四)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的特困户、低保户。 

  以上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受所在合理布局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符合辖区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达到雪茄烟证件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户。 

    

     附则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含50米)内;学校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出入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不含专用消防通道。 

   测量间距时,以申请人经营场所、最近已设零售点两者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为测量起迄点,间距测量规则详见《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对进出人员、车辆等流动性因素进行控制管理。 

  第三十条 营业面积、经营业态、空间结构等经营场所条件的确认可参照合法有效的权属登记证明,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最终勘查情况为准。因私自改建、扩建而增加的面积不予计算。 

  第三十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所指以下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三十二 本规定由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单元调控策略表 

      2.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核心区域公示表 

      3.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公示表 

      4.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 

    

    

    

福建省连江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11日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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