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4-04-28 00:00

连政办〔2014〕79 号

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江县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连江县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实施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4〕1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对象 

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围网、杂渔具等捕捞作业。 

钓具作业暂不休渔。从事钓具作业的渔船,必须经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检查核实后方可出海生产。 

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停泊。伏休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六)所有休渔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落到实处,休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成立县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沿海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伏季休渔文件精神制定本地伏季休渔工作方案。 

(二)强化责任意识。县、乡镇、村、船主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住自家门、看住自家船、管住自家人”。 

(三)严守工作纪律。沿海各乡镇和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对照伏休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对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对在工作中违反伏休工作纪律,造成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沿海各乡镇、渔业执法机构要提前做好准备,早介入、早宣传、早动员,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召开渔民座谈会,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伏休通告,发放宣传材料,在重点渔区、渔村要组织专门的宣传活动。 

(五)实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县海洋与渔业局伏季休渔举报电话:0591-62996782) 

四、监管措施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村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加强港口监控与海陆联动,对伏休对象的船、网、人、证的直接监管和油库、冰厂、市场的间接监控,做到立体监管,实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伏季休渔工作目标。 

(一)要严格执行首报制度。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东海区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在伏休前对本辖区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将休渔渔船的船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明确划分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码头以便集中监管。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填写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及时上报县局(传真:0591-26230038),同时按要求录入首报软件。 

(二)要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县海洋与渔业局要主动联系当地边防部门、镇船舶管理站及村委会,做好捕捞许可证的集中管理工作,做到以证管船。 

(三)要加强重点对象管控。重点防范小型渔船利用夜间从事违规作业;禁止辅助船在伏休期间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服务,严禁直接从事捕捞活动;杜绝非法采捕红珊瑚的渔船。此类非法活动的船舶成份复杂,有的是伏休对象,有的是“三无”船舶,有的是辅助船,大多数在敏感水域生产,时常引发涉外事件 ,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管控,防止违规行为影响伏休大局的稳定。

(四)要加强港口动态监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沿海乡镇、村委会加强配合,分工负责,划片包干,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靠点,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要根据伏休前、中、后三个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开展港口巡查,不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要充分利用“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了解和掌握港口渔船动态。 

(五)加大海上查处力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执法船艇,配合省、市执法机构,结合海监岸线巡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尤其是外省渔船非法入闽作业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结合清理整顿涉渔 “三无”船舶,依法取缔非法渔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六)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乡镇、村、渔业公司、共建船管站和一线渔港监督站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对伏休情况进行日常性督查,要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利用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积极开展渔业职务船员、船员专业训练、渔业安全知 识、法律法规等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的技能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二)要保障渔船安全。休渔期间,渔船停靠集中,各乡镇要落实落地管理责任,把休渔船只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休渔船只的防火、防盗、防台风等防范措施。渔船检验部门要根据辖区渔船的作业类型、分布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伏休期间的营运检验工作,并组织所属的渔船检验人员,采取“分类、分片、定点、定时”的营运检验工作措施,合理安排检验。 

(三)要实施渔具清理整治工作。今年6月1日起,我县开始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利用伏季休渔渔船停港备汛的有利时机,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开展渔具清理和整改工作。开捕前要突出重点,对携带、使用网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根据不同作业类型组织联合执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渔船不予出海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要关心困难渔民生活。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乡镇、村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帮助渔民解决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防止特困渔民因生活所迫违规出海捕捞,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来源:连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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