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委办[2016]60号
中共连江县委办公室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江县2016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
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工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连江县2016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连江县2016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连江县委办公室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连江县2016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工表
项目 |
目标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坚持绿色发展 |
1.全面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行“多规合一”,建立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体格局。 |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
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县林业局 |
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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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七类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强化资源环境倒逼机制,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
县经信局 |
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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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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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环评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区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把新上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能耗、产排污指标均应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腾出环境空间,确保优质项目落地。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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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建立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机制,培育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建立环保重大项目库,以项目带动环境治理。完善市场化机制,推广运用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扩大环保领域有效投资。 |
县发改局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科技文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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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环境质量 |
7.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保障县城环境空气质量,PM2.5浓度月均值低于35μg/m3,PM10浓度年均值比2015年下降2μg/m3或与2015年下半年平均浓度持平。集中开展调整能源结构、工业废气治理、城市面源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等四大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综合防控,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报。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经信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8.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要求,牛溪水质浊度达标率80%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塘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县级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以上,乡(镇)级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以上。山仔水库水质达到III类标准。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山仔管理处,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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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辖区建成区内至少一半城市水体达到国家黑臭水体治理指标要求。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党委、政府,连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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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
县国土局 |
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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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
县海洋渔业局 |
县海洋与渔业局,筱埕镇、黄岐镇、苔菉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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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全面落实“河长制”。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敖江镇、凤城镇、江南乡、东岱镇、浦口镇、东湖镇、丹阳镇、蓼沿乡、长龙镇、潘渡乡、小沧乡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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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编制水污染防治计划和任务清单,完成下达的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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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国家、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已转产、搬迁、关闭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建立污染地块清单,按要求做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加密调查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等级划分等工作。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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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98%以上。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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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保持100%。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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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产废单位危废规范化考核达标率达到95%以上。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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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节能减排 |
18.完成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
县经信局 |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文体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物管理中心,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19.完成下达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任务。 |
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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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完成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
县经信局 |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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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整治总进度达到75%以上。 |
县经信局 |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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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实行环境质量和减排总量双控管理制度,完成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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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快污水处理厂网建设和提标改造,拓展琯头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接入马尾长安污水处理厂的水量不低于0.4万吨/日,推进敖江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其他地区人口3万以上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琯头镇、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浦口镇、东岱镇、潘渡乡、东湖镇、晓澳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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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格落实下达的生猪出栏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完成拟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
县农业局 |
县农业局、县环保局,丹阳镇、蓼沿乡、东湖镇、浦口镇、琯头镇、安凯乡、晓澳镇、东岱镇、下宫乡、黄岐镇、马鼻镇、筱埕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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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除拟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其余的一律拆除;对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闭、拆除。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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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深化钢铁、印染、制药、化工、食品等重点行业治理减排。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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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加快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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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强化机动车船废气污染防治,完成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 |
县环保局 县交通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 |
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机关事物管理中心,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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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生态保护 |
29.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林业自然保护区(含保护小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2.69%以上。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覆盖率达50.75%以上,蓄积量达277.79万立方米以上。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30.强化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修复,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
县国土局 |
县国土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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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开展重点海湾、海岛、沙滩、海洋保护区、重要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自然岸线保有率,湿地保有量52036公顷以上。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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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涉海工程建设、海水养殖、船舶等海洋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漂垃圾整治。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琯头海事处,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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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保护,强化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综合治理,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500亩。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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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完成国家生态县考核验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 |
县发改局 县环保局 |
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爱卫办、县广电局、国调队、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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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生态文明示范镇村。 |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爱卫办、国调队、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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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根据《福州市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工作方案》要求,编制整治计划,按期完成年度整治任务。 |
县住建局 县农业局 |
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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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力度。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江南乡、丹阳镇、蓼沿乡、小沧乡、长龙镇、浦口镇、东岱镇、筱埕镇、坑园镇、官坂镇、马鼻镇、透堡镇、安凯乡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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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行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妥善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垃圾。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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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实现化肥和农药“零增长”。 |
县农业局 |
县农业局,各乡(镇)党、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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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环境监管 |
40.认真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保部门与公、检、法等机关联动衔接,持续开展“清水蓝天”联合执法行动。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各乡(镇)党委、政府 |
41.强化环境监测、监察及应急能力建设,现有空缺编制的,年内要配备到位并杜绝随意挪用。 |
县委编办 县环保局 |
县委编办、县环保局、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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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县、镇(街道)、村(社区)环保网格监管体系,实现与综治网格的无缝对接。按要求实行网格化环保监管,确保体系运行见成效。在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行政村(社区)配备环保人员。 |
县委编办 县环保局 |
县委编办、县环保局、县人社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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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必需的环境执法、应急车辆和装备,全面使用环保移动执法系统。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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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积极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建成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三级防控体系;开展联合环境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防止因企业违法排污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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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加强辐射监管,防止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发生。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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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
46.完成牛溪、桂林、朱公3处水电站清淤,推进牛溪流域综合整治,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县环保局,东湖镇、丹阳镇、蓼沿乡党委、政府 |
47.全面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及流域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退出。 |
县经信局 |
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丹阳镇、蓼沿乡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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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制定并实施山仔水库富营养化整治方案,水库富营养化程度有所下降。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山仔管理处,小沧乡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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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强化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治理。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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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做好可门经济开发区建设中扬尘污染控制。 |
可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县住建局,可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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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处置积压的危险废物。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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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完成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
县经信局 |
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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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目标责任 |
53.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推进机制。 |
县发改局 县环保局 |
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旅游局、县爱卫办、国调队、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54.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实施环保督察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监察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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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的重点支出加以保障,全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投入不低于上年水平。 |
县财政局 |
县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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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四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57.加强对环保舆论的有效引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有力监督环保工作,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群众满意度。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
58.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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