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促进第三产业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2016〕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促进第三产业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第2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连江县促进第三产业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有效提高我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确保完成我县"十三五"规划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现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试行)》(榕政〔2016〕9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由于服务业统计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作推进机制,每季度召开服务业统计工作分析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原因、商讨对策、明确措施,从而切实推动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
二、奖励政策
(一)新增企业奖励
1、当年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当年新增的水路货运企业,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当年新增的大个体(仅指零售业、餐饮业),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新增的企业和大个体名单由县直相关部门提供并确认,必须是正常经营且批准入库后按规定正常上报统计数据半年以上的。
(二)高增长企业奖励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增量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6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增量达到6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6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县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县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量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增量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5、水路货运企业。对按时报送报表的水路货运企业,当年水上运输业周转量达到3亿吨公里且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量部分水上运输业周转量达到5000万吨公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增量超过5000万吨公里的,每增加3000万吨公里,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6、对于当年月度纳入统计的企业,按照上述增量奖励标准并结合"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原则进行计算,计算所得奖励资金再按30%比例折算后兑现给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交经县直相关部门确认的经营数据材料。
7、符合上述高增长奖励的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收(正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三)建立激励机制
1、提升纳统工作奖励。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抓好规上服务业企业、水路货运企业的提升纳统工作,每提升纳统1家企业,给予有关责任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各乡镇要按照当年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大个体(仅指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提升任务要求,认真抓好提升纳统工作。对完成当年提升任务的乡镇,每提升纳统1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提升纳统1家大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超额完成任务数的,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2、分行业增幅目标奖励。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第三产业分行业增加值增幅考核目标,对完成年度行业增加值增幅目标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数据采集单位5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和数据采集单位属同一个单位的,不重复奖励,下同),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幅每高于目标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增幅未完成目标任务但排名位列全市前三名的按照位次先后,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数据采集单位5、3及2万元奖励资金。若全县完成市下达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考核目标,或增幅未完成考核目标但保持全市前三名的,给予总牵头单位5万元综合服务奖励。同时,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考核目标,对完成年度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目标的,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奖励资金,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目标奖励与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增幅目标奖励不能叠加,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单一部门行业增幅目标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财政奖补与入库申报挂钩。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服务业财政奖补政策应将符合条件企业入库(限上或规上企业)作为给予奖补的基本条件,申请财政奖补必须是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上述奖励政策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其他县直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兑现。本《意见》如遇省、市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并行享受;如与我县此前出台、目前尚在执行的政策文件有雷同或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施行期限
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本《意见》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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