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印发了《连江县国有房产管理办法》(连政规〔2024〕3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健全连江县国有房产管理办法,促进国有房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连江县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租赁管理、使用管理、修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 总则
定义:国有房产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单位住宅,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管理部门:连江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县国有房产的主管部门。
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租赁管理
租赁原则: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
承租人义务:按月足额缴纳租金,不得转租、拖欠租金等。
租赁期满处理: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搬离房屋。
(三) 使用管理
承租人责任:对所承租的房屋负有维修养护责任,不得损坏国有房产。
用途限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改建、扩建。
(四) 修缮管理
修缮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检查与维护: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
(五) 法律责任
承租人违约责任:包括擅自转租、改变用途等,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搬离。
非法活动处罚: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六) 附则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询电话:0591-262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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