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印发了《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连政办规[2024]4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健全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共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开办条件、备案登记、监督管理、政策扶持、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 总则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适用范围:本县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的民宿。
(二) 开办条件
条件要求:民宿开办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建筑、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环保、规范经营等7个方面要求。
(三) 备案登记
备注登记流程:“提交申请、开展核实、结果公布”等3个流程环节。
(四)监督管理
管理原则: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
(五)政策扶持
扶持机制:民宿发展强化规划引领、参与等级评定奖补、鼓励民宿做大做强、盘活闲置农房、加大信贷支持、拓宽经营渠道等内容。
(六) 附则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咨询电话:0591-2212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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