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连江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连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完善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有“一户一宅”的内涵及适用范围、认定原则、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一户一宅”的认定、其他事项等五项内容。
1、“一户一宅”的内涵: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住宅小区申报审批及其管理,县城区(凤城镇、敖江镇、江南镇)仅适用敖江镇长汀村、江南镇儒洋村、梅洋村。琯头镇(已纳入福州中心城区规划)村庄可参照执行。
2、认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并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
3、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1)取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有四种情形:成员取得、出生取得、婚嫁取得、政策取得。
(2)宅基地资格权丧失有三种情形:死亡人员、放弃人员、重复人员。(3)特殊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以下标准认定有7种情形:外嫁女、入赘婿、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在校学生、移居海外人员、其他情形。
4、“一户一宅”的认定:(1)户的认定:以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基础,结合户籍和实际居住情况综合认定。同时,一股权户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2)“一宅”的认定:1999 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3)以下情形不认定为“一宅”:建新不拆旧、未批先建、因非法买卖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多处住宅、其他情形造成违法多处住宅。
5、其他特殊情形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解释权和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解释。《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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