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1月27日印发了《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连政办规〔2024〕7号),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连江县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办规〔2024〕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海域使用金和海域养殖租金的征收和使用,维护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5.《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1.《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各类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2.《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审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返还乡镇政府比例为60%,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村委会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海域的租金上缴财政部分的海域租金全额返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
3.《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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