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四)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根据《框架方案》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出警补助、高危补助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政府专职消防员年人均经费标准为9.2万元/人(包含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自2019年起,全县行政编制消防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相关考评奖励范畴,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行政编制消防员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县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如低于原有部队抚恤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补齐,确保同部队抚恤标准平齐;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消防部门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消防救援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根据连江县消防待遇情况,由县消防大队另行制定,并报县保障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社会优待保障
(一)在凤城中队、可门中队、筱埕中队及今后新成立的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编制内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三)全县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可参照《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学前教育阶段由幼儿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县消防大队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份向县教育部门提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