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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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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连江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有关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连江”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连江县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业务工作;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 “福州市连江县” 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连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连江县财政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连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6161163

  传真号码:0591-26161162

  电子邮箱:fjsljxczj@126.com

  通信地址:连江县丹凤路8号财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5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7路、10路至县财政局(皇家大酒店)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连江”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连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连江”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连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财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