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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9100-0200-2023-00097 文号 连政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7-04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9100-0200-2023-00097
文号 连政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7-0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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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37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

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

 

一、鼓励种植早稻。对种植早稻的农业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省财政下达给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种植再生稻、双季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亩。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市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市级奖励0.5万元、县级奖励0.5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亩。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亩,即当年度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亩。

五、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上级有关资金投资要求足额配套县级财政资金。同时县级财政每年每亩安排10元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补助。

六、支持发展秋冬种粮食作物。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秋冬种马铃薯生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0/亩。

七、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亩。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亩,即当年度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亩。

八、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1万盘,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十、保障工作经费。对组织完成抛荒撂荒整治并种植水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200/亩工作经费。对有种植早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50/亩工作经费。

本措施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第一条与第三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第二条与第三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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