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4-00141 | 文号 | 连政〔2024〕119号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9-26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使用)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使用)公告 |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4-00141 | ||
文号 | 连政〔2024〕119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9-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使用)公告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使用)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24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4〕17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土地位置、面积
征收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旱地0.3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3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0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434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使用)土地实施单位
由筱埕镇人民政府在该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收回)土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镇和村所在地予以粘贴公告,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自《连江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连政〔2024〕24号)公告之日2024年3月4日起,凡在征收(使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使用)土地有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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