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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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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2008〕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职责,县直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精神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是指县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连江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连江县档案馆、连江县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场所。
报送内容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报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起始时限为:电子文本的起始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起生成的应主动公开的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为2008年5月1日起生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年报》于次年1月31日前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效能办、县监察局。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报送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档案馆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并通过政务网在线报送或采用离线方式(如:U盘、光盘等)报送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应为原件,文本必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上的格式要求,在每份信息文件的首页附上格式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见附件一),并按数据结构要求,采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完整。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文本文件采用PDF格式,文件目录采用DBF格式,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属于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3、各报送单位对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报送县档案馆。
4、为确保《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顺利实施,各报送单位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将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和纸质的《指南》、《目录》送县档案馆;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各单位应在政府信息生成20日内将政府信息送交县档案馆。
5、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6、县政府办公室为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县档案局(联系人:滕钦;联系电话:26133714)负责具体管理县级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县档案局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情况的监管,在每月1 0日之前将上个月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情况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效能办、县监察局,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情况汇总后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效能办、县监察局。
7、县档案局和各报送单位要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单位可将交接文据随信息一并报送交换。接收单位在收到后,经确认后返还一份给报送单位。
8、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效能办、县监察局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严格的绩效管理,并将各单位政府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评估之中。对不按规定报送政府公开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已变更或废止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由县档案局电话催报;对经多次催报仍不报送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之后仍不及时报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效能办、县监察局查明原因,并视情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
附件:1.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
2.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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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公开信信交接文据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FZ00
移交内容: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其他: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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