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琯头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连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琯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在“福州市连江县政府”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琯头镇党政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镇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连江县政府”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ljx.fuzhou.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 “福州市连江县政府” 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连江县政府” 政府网站首页“琯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琯头镇党政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镇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1—26275678
传真号码:0591—26275622
电子邮箱:gtdzb5678@126.com
通信地址:琯头镇开放西1号路
邮政编码:3505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连江县城往返琯头镇可以乘坐10路公交车或蓝田专线。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镇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1—26275678
传真号码:0591—26275622
电子邮箱:gtdzb5678@126.com
通信地址:琯头镇开放北路镇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501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福州市连江县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连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连江县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