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残联教就〔2012〕52号
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文件精神,为了扎实抓好“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的落实,现将《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精神,现就2012年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以改善智力、精神和其他类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的原则,做好智力、精神和其他类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二、托养服务任务目标
(一)扶持“福乐家园”机构托养残疾人1000名。
(二)资助5000名智力、精神和其他类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
三、托养补助标准及资金渠道
省级从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金中安排3000万元,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享受托养服务对象条件
(一)享受“福乐家园”机构托养服务的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省、市两级残联挂牌的“福乐家园”托养机构中托养的残疾人。
2、属于符合当地贫困标准家庭,且主要为就业年龄段(16-60)的智力、精神和其他类重度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优先资助。
3、与“福乐家园”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并长期在机构中托养。
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应以就业年龄段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重点对象,并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机构托养服务;
2、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是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料的;
3、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老养残和一户多残的家庭应予以优先安排。
五、托养服务补助金使用范围
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金,其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补助金,主要用于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生活、康复及开展技能培训等补助。居家托养补助金主要用于补贴居家托养残疾人生活费用和改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条件等项目。其比例为70%用于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家庭。30%用于购买服务,其主要用于托养对象的医疗、康复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项目,由县(市、区)级残联负责组织提供服务。
六、托养服务方式和内容
(一)机构托养服务
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由所在机构为所托养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居家托养服务
居家托养的残疾人主要依托家庭,同时依靠各级残疾人组织,为生活在家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从而达到改善残疾人生活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1、家庭服务。家庭成员关心爱护托养对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尊重他们的人身权、人格权,不歧视、不虐待,认真履行扶养(赡养)等义务,满足他们的居住、就餐、穿衣、个人清洁卫生等日常基本生活照料等需要。
2、购买服务。专门用于为居家托养的残疾人提供的医疗、康复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专项服务。县(市、区)残联应根据居家托养残疾人的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通过提供服务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托养残疾人提供专项服务。对购买服务部分资金的使用,县(市、区)残联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提供服务,严格管理资金并向受助者通报,要提供全程服务并监督服务和产品质量。各级残联要有服务意识,积极提供购买服务。对只提供部分服务或确实无法提供购买服务的,应将剩余的补助资金如数发放给托养对象(或监护人)。
七、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对象申请流程
1、提出资助申请
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向其托养的“福乐家园”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据实填写《福建省“为民办实事”——机构托养补助申请表》;
(2)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3)乡镇(街道)对其享受低保、家庭贫困程度和人口情况证明。
2、履行审批手续
(1)凡是享受“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补助的,统一由残疾人所在的“福乐家园”, 向机构所在的市、县(区)残联、财政提出补助申请。并报齐以下材料:①《福建省“为民办实事”—机构托养补助申请表》;②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③与“福乐家园”签订的托养服务协议书复印件;④享受低保、家庭贫困程度和人口情况证明等资料。
(2)“福乐家园”机构所在的市、县(区)残联、财政应对“福乐家园”机构申报的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残联、财政审批。
(3)设区市残联、财政应对补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托养对象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录入海西助残管理系统
(二)居家托养资助对象申请流程
1、提出资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居家托养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⑴据实填写《福建省“为民办实事”—居家托养补助申请表》;
⑵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⑶享受低保、家庭贫困程度和人口情况证明。
2、履行审批手续
⑴村(社区)推荐。村(社区)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所在村(社区)进行推荐,并在申请审批表格内填写家庭贫困证明意见和推荐建议,报乡镇(街道)残联。
⑵乡镇(街道)评审。托养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对社区(村)推荐的托养对象进行评审后,在申请审批表格内填写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报县(市、区)残联。
⑶县(市、区)审核公示。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托养对象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报刊、政府公告栏)后,在申请审批表内填写审核意见,分别报设区市残联和财政部门。
⑷设区市审批。设区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托养对象进行审批,将审批通过的资助对象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录入居家托养管理系统,并将《福建省“为民办实事”-居家托养补助申请表》和《福建省“为民办实事”-居家托养花名册》归档。
平潭综合实验区机构和居家托养对象的审批,由平潭县残联负责审批。
八、资金拨付
省残联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地资助对象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设区市。设区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按照本辖区县(市、区)的任务分解数,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的,“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补助资金,由同级市县(市、区)残联、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残疾人所在的“福乐家园”机构。居家托养补助资金按照其使用范围,作为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残联直接发放给残疾人个人;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由县(市、区)残联组织提供相关的服务。
九、工作要求
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民生大事,对推动残疾人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各地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分布情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平衡后,下达各设区市托养服务任务指标及补助资金。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一)各设区市残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省残联和财政厅下达的任务和资金,细化分解到各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确保完成任务。
(二)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残疾人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和服务需求,为确定托养对象和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要将托养对象的详细情况录入计算机,建立档案库,实行文字材料和网上同时申报;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确定的托养对象必须在县级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电视台、政府公告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残疾人“福乐家园”的服务职能,努力为托养残疾人提供专业性个性化服务。
(五)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托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并适时向受助者和社会公开账目。各级残联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确保托养资金真正用到残疾人身上,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政府、社会和残疾人满意。
(六)托养服务补助金具体发放办法和居家托养服务方式,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残疾人需求,制定具体办法。
(七)各市、县(区)残联和财政要根据省下达的托养服务任务指标,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本级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计划,共同完成《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的托养任务目标。
附件:
1、2012年“为民办实事”残疾人托养服务任务指标分配表;
2、福建省“为民办实事”—居家托养补助申请表;
3、福建省“为民办实事”—机构托养补助申请表;
4、福建省“为民办实事”—居家托养人员花名册;
5、福建省“为民办实事”—机构托养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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