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一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七、一千零七十八、;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 |
|
办理条件 |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
申请材料 |
1、双方的户口薄 (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离婚协议书(原件3份); 5、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离婚登记提供近期正面半身免冠2寸彩色单人照各2张; 7、申请人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8、离婚登记询问笔录(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9、结婚证遗失声明(申请人自行声明); 10、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原结婚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提供); 11、个人信用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
|
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满30天后,对当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审批办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打印离婚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将婚姻证件发给当事人,在原结婚证书盖注销章并复印归档。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个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
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