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
办理依据 |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 |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5、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7、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9、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离婚的必须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丧偶的必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军人申请的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7、当事人死亡由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需要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或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8、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9、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原件1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批办结:复印归档材料,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送达当事人。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
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