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内地居民)
时间: 2022-12-15 11:07
 

受理单位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办理条件

1、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2、《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提供);

3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原件一份);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一方死亡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6、被收养人未成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监护证明(原件一份);

7、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讲明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条件,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核实申请人或委托人姓名和原登记日期,见证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名,出具收养登记证明书。

法定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业务咨询

电话

0591-26176979

联系地址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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