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
时间: 2022-12-15 11:08
 

受理单位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五条 

办理条件

1、收养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2、《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提供);

3、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原件一份);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提供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一方死亡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7、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8、被收养人未成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监护证明(原件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讲明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办理补发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核实申请人或委托人姓名和原登记日期,见证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名,补发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定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业务咨询

电话

0591-26176979

联系地址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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