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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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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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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收养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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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2、《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提供); 3、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原件一份);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提供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一方死亡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7、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8、被收养人未成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监护证明(原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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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讲明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办理补发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核实申请人或委托人姓名和原登记日期,见证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名,补发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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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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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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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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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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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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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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