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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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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四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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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为被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三)其他条件: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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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5、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一份); 6、送养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原件一份); 7、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原件一份); 8、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0、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11、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12、被收养人残疾证明(原件一份); 13、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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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与送养的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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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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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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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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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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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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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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