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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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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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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4.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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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5、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6、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7、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8、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原件复印件一份); 9、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原件一份);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12、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委托公证(原件一份); 13、被收养人残疾证明或患有重病证明(原件一份); 1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15、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原件一份); 16、被收养人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17、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一份); 19、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原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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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与送养的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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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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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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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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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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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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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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