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
时间: 2022-12-15 11:27
 

受理单位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办理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4.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5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6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7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8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原件复印件一份);

9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原件一份);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12、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委托公证(原件一份);

13被收养人残疾证明或患有重病证明(原件一份);

1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15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原件一份);

16被收养人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17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一份);

19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原件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与送养的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法定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业务咨询

电话

0591-26176979

联系地址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来源:连江县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