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一千一百一十四、一千一百一十五、一千一百一十六条、一千一百一十七条、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
|
办理条件 |
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2、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
申请材料 |
1、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收养的意思表示(原件一份);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收养登记证(原件一份); 4、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提供); 6、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讲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询问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意愿,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
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