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 |
|
办理条件 |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三)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
|
申请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5、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6、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7、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8、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一份); 9、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一份); 10、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原件一份); 11、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原件一份); 1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13、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委托公证(原件一份); 1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5、被收养人残疾证明(原件一份); 16、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原件一份); 17、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18、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监护证明(原件一份); 19、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20、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一份); 21、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与送养的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
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