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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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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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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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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5、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6、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7、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8、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 9、监护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 10、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原件复印件一份); 11、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1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1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5、授权委托书,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原件一份); 16、被收养人残疾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7、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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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与送养的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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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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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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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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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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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6176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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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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