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时间: 2022-12-15 11:34

受理单位

连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

办理条件

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5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6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7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8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

9监护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

10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原件复印件一份);

11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1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1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5授权委托书,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一方不能到场可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原件一份);

16被收养人残疾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7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原件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与送养的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3、审批办结: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法定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业务咨询

电话

0591-26176979

联系地址

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4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52号婚姻登记窗口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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