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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俊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连江国用(2016)第02205号)、《房屋所有权证》(连房权证L字第201602830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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