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5年第七期)
2024年11月28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某学校食堂一楼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冻库内贮存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厨房贮存的散装食品标明食品名称等内容,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连江县某学校于2024年8月15日向福州某公司采购37.3Kg散装食品牛副(牛肚),并贮存于学生食堂冻库用于餐品加工,该涉案食品用纸箱包装,纸箱上加贴有标签,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案发日,涉案食品已过期9天,过期食品净重为9.3公斤。该食品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该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品。另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厨房开展检查,发现厨房内贮存有4瓶散装辣椒油,该散装食品使用蕃茄沙司旧瓶盛装,瓶上标签均系原蕃茄沙司相关的内容。该散装食品系当事人的厨师林某于2024年11月21日制作,用于调配其他餐品使用,当事人未按要求在贮存位置标明该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及时清理以及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从轻情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裁量。
2025年1月10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