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09:30 信息来源:连江县 字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江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江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我县水电站存在的问题,按照《方案》规定的退出、整改、完善三种类型,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落实处置措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尊重历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水电站建管制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职责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健全建管体系,管住管好存量,严控新建项目,探索建立绿色可持续的水电站长效管理模式。

三、组织实施

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指导组牵头承办,下设办公室在水利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2月)

成立水电站清理整治指导组、审核小组,明确各有关单位成员和工作职责,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二)核查评估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4月)

1.2022年2月20日前,按照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印发的《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委托第三方逐站开展问题核查,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处置意见,经县级审核小组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指导组处置意见报市级工作组。

2.2022年2月底前,市级在县级水电站审核评估处置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全市水电站审核评估处置意见的汇总编制。市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于2022年3月15日前上报省直相关部门会审。

3. 2022年5月10日前,按照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出具的会审意见,建立水电站处置台账。

(三)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5月-11月)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直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和水电站处置台账,逐站整改、限期完成、销号管理。

1.退出类。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应当列入退出类。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三是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四是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 原则上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其中: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限期在2025年11月15日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在2022年11月15日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依法依规可限期2025年11月15日前退出。

2)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经县级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依法依规限期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

3)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依法依规限期2022年11月15日前退出。

退出类水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2.整改类。列入整改类的,由水电站清理整治指导组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逐站制定实施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一站一策”整改方案,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限期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并逐站明确退出时间。水电站业主按照整改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3.完善类。列入完善类的,由水电站清理整治指导组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水电站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4.严禁新扩改建。禁止批准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四)总结提升阶段

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开展工作总结,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乡镇、县直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落实本辖区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分解落实任务,逐级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已完成整改、符合补办条件的水电站予以补办立项、环评、用林、用地等相关手续。

(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情况,水库大坝安全情况、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等,并督促指导整改。督促第三方开展全面评估并按时限完成;牵头县级审核小组对第三方评估结果开展审核;指导督促建立“一站一策”措施,汇总逐站整改措施上报县指导组确定后上报市审核。

(二)县工信局牵头负责: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办理退出水电站解网等事项;指导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协调开展清理整治评估。

(三)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核查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针对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督促并指导整改;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流域规划环评结论等;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四)县发改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核查水电站立项审批(核准)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资金及列入退出水电站的补偿资金筹措。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手续情况及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整改。

(七)县林业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负责核查各水电站用林审批手续情况;核查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情况。负责办理林地使用、保护区功能调整等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整改。

(八)县农业局: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

(九)相关乡镇:负责辖区内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按照省直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和水电站处置台账,督促业主整改、限期完成并销号。

其他涉及审批手续按职能分工由对口部门分别负责、逐站审核,并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水电站清理整治组织实施的领导,成立县水电站清理整治指导组,确保水电站清理整顿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具体见附件)。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指定专人机构专人负责,制定研究部署和督查落实。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主办单位。各级、各部门及其责任人,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明确时间节点,依法依规、高效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相关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推进。将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纳入督查的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问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水电站企业承担水电站清理整治中以完善审批手续,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控设施,修复水环境与水生态,消除安全隐患等为主的整改费用。县财政负责筹集落实水电站综合评估、“一站一策”编制以及退出补偿等资金。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水电站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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