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
2.补助对象: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的养殖者和无害化处理实施者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全县范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4.补助标准: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5.申报程序:
生猪养殖场(户)或乡镇政府向所属乡镇政府申报,提交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处理视频及照片等佐证材料,由所在乡镇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至生猪养殖场(户)或乡镇政府。
咨询电话:0591-26182600(连江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1238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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