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23〕22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我县食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紧抓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主线,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督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各市场监管所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在3月10日前自查生产条件、生产日期标识、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的基础上,在5月10日前认真自查生产资质、进货查验、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与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标签和说明书、从业人员培训、生产销售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辖区所和县局报告。企业食品生产安全自查报告提交辖区所和县局食品科留存备查。
(二)持续开展风险排查防控。巩固“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常态化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机制,结合制定重点食品“一品一策”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生产企业风险排查和防控;各所要把控辖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形势,制定食品生产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入排查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县局食品科要针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彻底查明问题原因、切实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在全县开展风险排查,系统治理食品生产安全问题,确保食品生产环节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扎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级、B级的企业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要把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要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从严加强卫生管理、持续保持生产条件、严格落实检验制度,确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各项责任。
(四)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省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县局相关科室和各所要结合实际对专项治理工作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1.加强重点领域整治。继续加强水产制品、肉制品、糕点、酒类产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查食用植物油掺杂使假、冰乙酸勾兑食醋、鸡鸭肉冒充牛羊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两超一非”问题治理。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强化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涉“两超一非”问题的举报投诉受理调查、产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对问题线索要深入调查、抓紧处置,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3.深化食用植物油生产问题整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州市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若干措施》,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列为D级,辖区有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市场监管所每季度对辖区所有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责任清单,坚决查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第三方风险排查。县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全县肉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组织基层所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参与第三方风险排查,开展实地培训教学和岗位练兵比武,培养基层食品生产监管骨干,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战水平。
(六)配合完成上级检查排查。配合总局、省市局对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体系检查和省局对我县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靶向诊疗”服务和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工作,县局食品科和辖区市场监管所要安排监管人员全程参与评价,做好评价过程监督和保障,督促企业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形成评价工作闭环,确保工作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组织、强化责任担当
县局相关科室和各市场监管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局监督检查计划,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落实2023年监督检查计划,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
(二)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问题治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责令企业现场整改、限期整改,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整改情况视问题情形进行书面或者现场核实查验,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三)增强结果运用、强化信息报送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双随机”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上传相应系统,各市场监管所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及时归集监督检查记录和整改、处置情况,综合监督检查和其他事项,按时完成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及信用评级工作。县局食品科和各所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形成的长效机制。各市场监管所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汇总上报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食品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丽斌,联系电话:0591-26167750。
附件:1.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
2.主要风险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
重点食品主要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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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产品 |
主要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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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体饮料、蜜饯、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 果冻、代用茶、咖啡 |
1. 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那非类、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番泻苷A、番泻苷B、大黄酚、大黄素等药品。 2. 使用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利用标签标识、广告等手段虚假宣传或暗示“通便、减肥、纤体、壮阳”及疾病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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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用植物油 |
1. 投料、配比与标签明示不符。 2.添加香精、色素。 3.生产使用“地沟油”。 4.黄曲霉毒素B1超标,塑化剂、苯并芘等污染物超标。 5.酸价、过氧化值等质量指标不合格,溶剂残留超标。 6.涉转基因标识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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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糕点 |
1. 使用回收食品加工。 2.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 3. 微生物超标。 4. 过氧化值超标。 5. 短保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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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 油炸工艺产品过氧化值超标。 2. 酸价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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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蜂产品 |
1.蜂蜜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品种冒充。 2.兽药残留问题(氯霉素、甲硝唑、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硝基呋喃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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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肉制品 |
1.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原料肉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 添加非药食同源的药品、非食用物质。 3. 使用走私畜禽产品。 4. 原料带入“瘦肉精”和磺胺类、沙星等药物; 5. 亚硝酸盐超标,微生物超标,滥用防腐剂; 6. 使用价低的鸡鸭等禽肉冒充价高的猪牛羊等畜肉,猪血、鸡血冒充鸭血。 7. 短保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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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用动物油脂 |
1. 生产使用“地沟油”。 2. 使用不合格肉类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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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湿面制品 |
1. 添加硼砂。 2. 防腐剂超标。 3.米酵菌酸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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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醋 |
冰乙酸勾兑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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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酱油 |
1. 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 2. 氨基酸态氮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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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乳制品(乳粉) |
学生、老人、儿童等特殊消费人群产品声称功能、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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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豆制品 |
1. 使用吊白块、硼砂等非食用物质。 2.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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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茶叶 |
1. 使用着色剂。 2. 农残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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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蜜饯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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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配制酒 |
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学药品、中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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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黄酒 |
1. 超范围超限量添加甜味剂。 2. 使用酒精、焦糖色素、冰乙酸等物质勾兑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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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 滥用安赛蜜、甜蜜素等甜味剂。 2. 铝残留量超标。 3. 微生物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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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性水产制品 |
1. 产品中检出禁用的甲醛、亚硫酸盐等化学物质。 2. 原料带入禁用兽药(孔雀石绿、呋喃硝基类代谢物、氯霉素等)。 3. 干制水产品使用着色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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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淀粉制品 |
1. 非法添加硼砂。 2. 铝残留量超标。 3. 米酵菌酸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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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1. 非法添加。 2. 虚假标识。 3. 未按批准配方组织生产。 |
附件2
主要风险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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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风险 |
排查整治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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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添加药品、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1.将固体饮料、蜜饯、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咖啡等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对象,严查“非法添加”行为,排查是否存在功能、药效等虚假宣称。 2.检查企业生产过程记录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情况,确保原料来源可溯、生产过程可查、成品去向可追。 3.检查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仓库、生产车间、配料室及其他存放原辅料的区域是否采购、存放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药品等。 4.检查受委托生产行为,特别是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的进货查验和原辅料检验落实情况。 5.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监测。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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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掺假掺杂 |
1.将蜂产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醋、酒类作为重点对象,严厉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 2.检查企业有无制定并落实班前班后清洁维护制度,特别是不同原料共线生产的产品在生产前有无对设备、管道、容器进行清洁,并记录存档。 3.检查原辅料仓库和生产现场,是否购进或存放可能掺杂掺假的物质,如:食用植物油企业是否购进或存放香精香料,食醋企业是否购进或存放冰乙酸,蜂产品企业是否购进或存放外源性糖类物质。 4.检查原辅料贮存交付、投配料记录,对照产品标签中的配料表,查验各种配料是否按照标准要求标注规范名称,是否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需要定量标示的配料是否按照要求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5.检查企业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的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可进行有效追溯,核算生产过程物料平衡。 6.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样检验,对肉制品开展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对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开展脂肪酸组成检测,对食用调和油开展成分一致性检测,对蜂蜜开展外源性糖类物质检测。 7.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按要求加注(加挂)真实性标示。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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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领料使用是否有专人复核,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监督指导企业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4.抽查产品标签,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与配料表是否一致,必要时对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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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微生物超标问题 |
1.督促企业严把原料采购关,不得使用过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2.检查更衣间、准清洁区、清洁区等功能区是否满足生产卫生管理要求,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3.检查清洁消毒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班前、班后清洁制度,落实生产设备、器具和环境清洁消毒制度。 4.检查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仓储设施、温控设施等是否与实际生产相适应。 5.对照企业生产工艺文本,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温度、湿度、时间等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参数组织生产,有无数据记录。 6.检查有无实施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有无记录监控结果。 7.检查员工个人卫生管控是否到位,包括洗手、更衣、工作服管理,作业过程卫生管理。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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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塑化剂污染 |
检查生产设备和包装容器中是否存在塑料制品,是否按照要求对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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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兽药残留 |
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对原料查验把关,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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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许可外的场所生产,擅自更改生产工艺 |
对照食品生产监管档案,查看生产现场,确认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材料一致,上述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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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厂检验问题 |
1.检查企业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检验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是否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或校准。 2.核实检验人员数量、检验能力是否与满足检验工作量的需求;必要时可开展盲样测试,验证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是否满足要求。 3.查看是否按照食品标准对成品逐批开展出场检验,检查企业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存在伪造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行为。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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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短保产品生产日期标示 |
1.督促短保产品生产企业(如糕点、肉制品、凉拌食品系列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如实标注生产日期。 2.抽查企业短保产品,核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和成品出入库记录,检查其生产日期标示情况。 |
县局、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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