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1年5月2日经胡家红介绍开始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简称“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的,后介绍他人参加该传销活动。
根据调查你参加的传销组织情况如下:
1、“自愿连锁经营业”是一种没有实际的产品销售与服务内容,是一个纯资本运作的传销活动。其采用的五级三晋制组织构架模式,五级即层级从低到高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我们称之为“老总”。每人需要投入102800元(即由31份组成)作为“入门费”:第一份是3800元,之后30份每份3300元(3800+3300*30=102800),只有购买了102800元(即31份份额)才有资格发展下线;每个人是按照自已购买的份额与下线购买的份额累计的总份额来划分级别;其中,实习业务员累计1-3份,业务组长累计6-9份,业务主任累计10-64份,业务经理累计65-599份,高级业务员累计600份以上。三晋制是规定一人要购买31份(102800元)成为业务主任,每人发展成员不得超过三人,下线也必须要购买31份份额。
2、要求人员缴纳费用获得会员级别和继续发展下线条件:先购买或缴纳第一份3800元作为“入门费”,之后每份3300元,也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作为“入门费”,但是最终每人都需要购买31份即102800元作为“入门费”后才能发展下线。
3、依据会员层级关系和级别分配佣金:购买"入门费"成为"自愿连销经营业"传销组织成员后,正常情况下,每人第一层最多发展3人作为直接下线;第二层下线3人发展9人;第三层9人发展27人,第四层27人发展81人……以此类推,如此反复发展下线。参与人员的收入主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的情况来进行抽成;随着下线的不断增加,抽成累积越多,最终获利达1040万元后退出。
你投了102800元钱,即购买了31份份额,返款30400元,然后还发展了两个下线,在2021年10月发展了王红军的时候,有抽成7200元。在2022年6月发展了刘瑶青,刘瑶青买了6份,总共20300元,没有补齐31份,当事人没有得到返利,你所占的份额达到68份,属于业务经理一级。你通过发展下线及当事人的下线发展他们的下线,总共获得的盈利7200多元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移送的林凤琼讯问笔录5份,户籍证明1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2、胡家红公安讯问笔录6份,户籍证明1份,传销人员关系层级图1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3、王红军公安讯问笔录1份,户籍证明1份,传销人员关系层级图6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你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并介绍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参与传销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虽然你未到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但参照同案其他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人员的罚款金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法从轻情形予以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XTL-2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处以10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72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吴德华 孙传勇 联系电话:22129987
联系地址:连江县凤城镇金安东路4号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