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
2025-02-11 11:58
被 处 理 人:福州闽工建材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官兴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乐
2024年12月4日,我局接到陈桂民投诉,其在你公司福州闽工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时,被你公司拖欠工资,投诉欠薪数额总计59053.73元。
2024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现查明:你公司未依法及时支付陈桂民39053.73元工资。
2025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连人社监令字〔2025〕第1号)责令你公司在2025年1月10日前将陈桂民的欠薪59053.73元发放完毕。但你公司收到该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逾期仍未支付。
2025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连人社监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公司在七日内向投诉者陈桂民支付59053.73元工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应付金额的50%向投诉者陈桂民加付赔偿金29526.86元,两项合计88580.59元。但你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仅支付陈桂民20000元工资,仍逾期未支付投诉者陈桂民剩余工资39053.73元及赔偿金,也未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陈桂民调查笔录、福州闽工建材有限公司承诺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邱雪芳询问笔录、连人社监令字〔2025〕第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连人社监告字〔2025〕第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在七日内向投诉者陈桂民支付剩余39053.73元工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应付金额的50%向投诉者陈桂民加付赔偿金19526.86元,两项合计58580.59元。(具体支付情况详见附件)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附 件:
福州闽工建材有限公司陈桂民工资数额及应付赔偿金数额清单
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本决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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