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佘国权与被申请人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连人劳仲案〔2025〕33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裁决事项为:一、自2024年10月21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32692.3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130.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990.3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凤东路59号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1-26122799。
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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