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连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1 月7日组织召开连江县金狮溪水厂居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结合听证会的意见建议,并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金狮溪水厂居民供水价格、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调整居民供水价格
金狮溪水厂居民供水价格由现行1.5元/吨(含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吨(不含水资源税)。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15(含)吨,水价2.3元/吨。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6-40(含)吨,每吨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的1.5倍计收,即3.45元/吨。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吨以上,每吨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的3倍计收,即6.9元/吨。
(三)配套政策
1.优惠政策: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优待群体实施水价优惠政策。具体对象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上述优待群体每户每月减免3吨用水量,减免额度内免收水费,超出部分按当地居民水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以相关部门认定资格为准。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政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即2.3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3.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收0.2元/吨。待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并实现抄表到户后,即按规定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
4.多人口家庭用水保障: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用水户,可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其各阶梯水量分档标准将按以下方式调整:每增加1人,各阶梯月用水量基数均相应增加4吨,每户累计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20名,实到20名,其中消费者 10 名。听证人3名全部到会,听证会程序合法、有效。听证会上,20名听证参加人就两项听证内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总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居民供水价格方面
17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调价方案一(居民供水价格调整为2.3元/吨),占总人数85%;无听证会参加人同意调价方案二(居民供水价格调整为2.4元/吨);其余3名听证会参加人对两个调价方案持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占总人数15%。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方面
20名听证会参加人均同意建立阶梯价格制度,占总人数100%。其中对阶梯水量无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共12名,占60%;
认为第一阶梯水量太低的听证会参加人共8名,占40%。
同时,听证会参加人围绕两项听证内容,结合用水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供水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具体归纳如下:
(一)优化居民供水价格方面
1.多数听证参加人认为,金狮溪水厂现行水价已执行二十余年,长期未作调整。且面对源水采购成本上升、管网老化漏损严重、企业持续亏损等现实困难,适当调整水价,以补偿企业成本,保障供水安全和服务的可持续性,是必要且合理的。但需严格控制调价幅度,避免加重居民负担。
2.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水价控制在2元左右,平缓释放价格影响,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面
1.多数参加人提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15吨设置偏低,建议提高至25吨左右;颜岐村等人口密集区域代表建议提高至30吨,以满足多人口家庭基本用水需求。
2.提出完善配套优惠政策,对多人口家庭、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水量核增或价格优惠;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建议不执行阶梯水价,给予专项优惠。
(三)供水企业管理与服务提升方面
1.要求企业强化内部管控,降本增效,将调价资金全额用于管网改造、设施更新和漏损修复,重点解决旱季部分区域供水紧张问题。
2.建议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缴费流程,完善抢修应急机制,缩短故障处理时间,保障供水稳定。
3.强调加强水质保障,定期开展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公开水质检测结果,让居民用上放心水。
(四)政策宣传与监管方面
1.建议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村公告栏、便民手册、线上平台等渠道,公示调价方案、阶梯标准及优惠政策,确保群众全面了解。
2.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价格执行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查乱收费、计量不准等问题,保障公平计费,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其他意见
个别听证会参加人提出,上宫村、大洋村在金狮溪水厂建设过程中无偿提供了土地,调价前长期享受优惠水价政策,为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建议此次调价后继续保留两村的优惠水价政策。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连江县的实际情况,充分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吸纳了合理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一)采纳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同意的调整居民供水价格和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方案,具体如下:
1.居民供水价格:从现行1.5元/吨(含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吨(不含水资源税),每吨上调0.8元,调价幅度53.3%。
2.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15(含)吨,按覆盖8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确定,水价2.3元/吨(基本水价)。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6-40(含)吨,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为超出第一级水量的用水部分,每吨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的1.5倍计收,即3.45元/吨。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吨以上,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每吨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的3倍计收,即6.9元/吨。
(二)关于优化居民供水价格方面的建议
1.采纳适当调整水价且严格控制幅度的意见。该建议符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既回应了企业因源水成本上涨、管网老化漏损导致的持续亏损问题,又充分考量居民承受能力。
2.未采纳水价控制在2元左右的建议。居民供水价格严格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算,金狮溪水厂2025年1-9月单位供水成本已达2.05元/吨。若将水价控制在2元左右,无法覆盖制水、输配及设施维护等必要成本,会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进而影响供水服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符合保障供水安全的政策要求。
(三)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面的建议
1.未采纳提高第一阶梯水量的意见。首先,该水量标准贴合我县农村居民实际用水需求,参考《连江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户均2.69人数据,结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核算,我县农村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约11吨,本次方案拟定的0-15(含)吨第一阶梯水量已远超实际用水水平,完全能够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不存在水量标准过低影响日常用水的情况。其次,该标准严格遵循国家阶梯水价政策规定,依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第一级水量原则上需覆盖80%以上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且阶梯水量设置不少于三级,本次方案的第一阶梯水量标准严格对标这一政策要求,同时经调研,与该区域用水情况类似的黄岐区域,15吨的第一阶梯水量覆盖率已达90%,远超政策规定的80%标准,既保障了绝大多数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又确保了政策执行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最后,该水量标准兼顾节水目标与政策优化导向,结合福州市水价调整工作相关提示,阶梯水价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节约用水,若大幅提高第一阶梯水量,将导致阶梯价差无法发挥调节作用,难以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违背制度初衷,而本次方案设定的15吨第一阶梯水量,搭配不低于1:1.5:3的合理级差,既避免了覆盖率过高导致的政策失效问题,又能有效引导居民树立节水意识,实现保障基本需求与促进水资源节约的双重目标,同时也为后续根据实际情况持续优化政策预留了空间。
2.部分采纳完善配套优惠政策的意见,首先采纳对多人口家庭、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水量核增或价格优惠的建议。该做法符合民生保障导向,也契合《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中对特殊群体的关怀要求。其次未采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给予专项优惠的建议。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应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因此,方案明确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具体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即2.3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该标准已体现对公益类机构的政策倾斜,再额外给予优惠不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供水企业管理与服务提升方面的建议
予以采纳。该建议既符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关于供水企业成本管控、设施运行保障及优质供水服务的基本要求,也与《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中关于供水设施升级、服务流程规范、水质安全管理及社会监督的相关要求相衔接。
(五)关于政策宣传与监管方面的建议
予以采纳。该建议符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定价部门需公开水价调整决定、供水企业需公示水价标准与相关信息的规定,衔接了《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中关于公开供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规范收费行为的要求,也契合《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 号)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争取理解支持的导向,是保障群众知情权、推动水价政策平稳落地及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六)关于上宫村、大洋村继续享受优惠水价的建议
未予以采纳。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农村供水接入城镇管网后,应遵循“同网同水质同价”原则,统一执行城镇供水价格政策,保障供水公平性。若针对单个村庄单独设定优惠水价,将破坏统一的价格机制和公平负担原则,导致不同区域用户间用水价格不一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平性要求。同时,金狮溪水厂目前已处于持续亏损状态,统一价格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维持管网维护和供水服务的必要前提,单独保留部分村庄优惠将进一步加重企业成本压力,影响全域供水稳定。两村村民若符合优待群体优惠政策认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水价优惠,保障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特此公告
连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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