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变更场所面积公示(海豚网吧)
时间: 2026-07-30 17:27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对连江县海豚网吧有限公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场所面积原面积158.8平方米变更为249.5平方米)予以公示。

         称:连江县海豚网吧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连江县潘渡镇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海峡传统文化街17#楼5号店面一层、6号店面一层、7号店面一层、30号店面一层、31号店面一层、32号店面一层         

     型:有限责任公司 

     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魏世明             

上述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场所面积如有违反下列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60730下午20260813下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话:0591-26178958               址:连江县五大中心六楼

     编:350500

                                                       

连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6 7 30 

来源:连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