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23-06-30 11:16

  连江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连江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 

  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连江县双随机跨部门联合监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意见》(闽政〔20196号)工作要求,推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我办制定了《2023年连江县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按照如下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一、深学悟透,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各单位要定期更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报送县联席办,同时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从制度上减少涉企多头多层级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对企业负担,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县联席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通报,推动成员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性不断提升。 

  二、敢为创新,提升抽查成效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福州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提出“提高信用监管职能水平”“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单位要结合“三争”“三领”行动要求,守正创新,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在主管和监管领域积极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依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抽查情况已纳入省对市营商环境监测重要指标,2023年各单位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风险预警结果抽查企业数应不低于抽查企业总数的80%。各单位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可依托原有或新建业务系统,收集抽查检查、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监管数据和公共信用数据,结合舆情信息,对监管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实现对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风险预警结果与“双随机”抽查深度结合,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抽查向精准化转变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三、实干争效,加强组织实施 

  对《计划》中明确的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执法力量,整合监管资源,一并抓好联合抽查任务和本部门抽查任务落实。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联合抽查任务的,牵头单位应及时将任务向县联席办报备并对外公示。各单位要积极运用全省统一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跨部门双随机抽查系统,依托系统功能实现双随机抽查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化,该系统检查结果可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推送至“互联网+监管”系统。未使用全省统一系统开展抽查的单位,要按照“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录入检查结果”要求,将涉企抽查结果归集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做到抽查结果100%公示。县联席办统筹协调,参照《计划》制定本地区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抓好贯彻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统筹调度执法车辆,配备必要执法设备,为开展联合抽查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各成员单位联合抽查工作完成情况、系统使用情况、结果公示情况等将作为年底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附件:《2023年连江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工作计划》 

                    

                    连江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 

                     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69 

    

  (此件主动公开)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组织或牵头单位 组织抽查配合单位 抽查区域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抽查比例(数量) 检查具体事项 计划抽查时间
1 2023年“1+X”专项督查 县市场监管局 —— 全县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 暂定全县2022年末企业实有数3%中涉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 依职权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党员干部个人存在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全年
2 2023年下半年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 县工信局、人社局等 全县 所有行业 暂定全县2022年末企业实有数的3%(根据省局工作部署动态调整比例) 市场监管部门: 

 

  1.2022年度企业年报、即时公示信息;

  2.1+X专项督查;

  3.登记事项检查;

  4.对其中涉及有自主商标或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企业检查商标使用行为;

  5.对其中涉及自有专利的检查专利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

  商务部门: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1.是否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是否完整;2.报告中,载止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数据是否属实;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人社部门: 

  缴纳社保真实情况核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下半年
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局 全县 全市获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30% 1.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

  3.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4.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

11月底前
4 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全县 全市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50% 1.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

  3.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4.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

  5.是否落实好乘客座位安全带完好性检验工作。

11月底前
5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县工信局 全县 机动车销售企业 1%-3% 开展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产品获证信息等认证情况检查。 11月底前
6 洗车店、汽车美容店散乱污问题检查 生态环境局、

 

  县住建局(城管)

全县 洗车行业市场主体 50家 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违规排放洗车废水;危险废物是否规范贮存处置;含喷漆作业的有机废气是否收集处理后排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是否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等。

  城管部门:是否占用公共道路经营。

全年
7 学校食品安全 县市场监管局 县教育局 全县 市属各类学校 30%以上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教育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秩序。 春秋开学季
8 校车交通安全检查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全县 全市配备校车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5%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10月份
9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县人社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由人社部门确定 1.劳务派遣企业主要抽查年度经营状况、经营范围是否超出行政许可、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元、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足额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费等相关情况。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主要抽查是否有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全年
1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县人社局 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住建局、交通局、

 

  水利局

全县 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劳动密集型企业、新业态企业 由人社部门确定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赔偿金;

  3.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4.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5.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6.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7.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8.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9.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程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1.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3.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第6、8-14条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全年
11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农药生产企业 县级自行确定 农药生产许可,购销台账、农药召回和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 6-11月(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12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全县 农药经营者 1% 农药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上半年、下半年
13 肥料监督检查 全县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1% 1.肥料产品登记备案情况;2.肥料生产、经营制度建设情况。  全年
14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全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5% 持证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 上半年、下半年
15 兽药监督检查 全县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县级由联合检查双方根据辖区内检查数量情况商定。 生产企业:1.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是否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是否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经营企业:1.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全年
16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全县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县级由联合检查双方根据辖区内检查对象数量情况商定。 生产企业:1.生产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是否附具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经营企业:1.是否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2.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3.是否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霉变或超过保质期。

全年
1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全县 在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 1% 1.建立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情况;

 

  2.加工企业在转基因生物运输、加工、标识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档案等内容。 

全年
18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全县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1%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资质条件、系谱档案和养殖档案等情况,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等。 全年
1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县文体旅局 县公安局、税务局 全县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 文化和旅游部门: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1.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2.是否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内容;3.是否违反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4.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5.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6.是否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税务部门: 

  是否照章纳税。

  公安部门: 

  依法处置文旅部门抄送的涉及公安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年
20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2%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全年
21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艺术品经营单位 2%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全年
22 旅行社行业监管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旅行社 2%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检查: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全年
23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 县气象局 县应急局、工信局,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10%  

 

  1.检查防雷装置安装运行状况、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2.检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情况;

  3.检查防雷安全管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安全教育培训、防雷安全档案等文件资料。

5-10月
24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查 县气象局 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全县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连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点的) 10% 1.检查检测单位资质情况;

 

  2.检查检测项目表、检测报告、检测合同、检测活动资料等文件资料;

  3.检查具体检测项目。

5-10月
25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县统计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行业企业、项目 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及统计数据质量等检查。 全年
26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县工信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 1% 1. 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售后服务商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5.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6.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7.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全年
2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县工信局 县市场监管 全县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5% 商务部门: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全年
28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县应急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工业企业 由县应急局确定 1.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全年
29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抽查 县卫健局、

 

  县文体旅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5%                       

 

  文化和旅游部门: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3.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6.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7.是否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8.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9.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条例规定报告;10.娱乐场所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1.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12.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是否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13. 娱乐场所是否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15.娱乐场所是否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是否记入营业日志;15.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是否制止,制止无效的是否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16.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注明“12345”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7.娱乐场所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 

  1.是否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2.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3.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5.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8.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9.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4-11月
30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宾馆、旅店 5% 公安部门:

 

  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房间数、楼层数等与核定的情况是否一致; 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 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2022年度年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3.“1+X”专项检查。

  

下半年
31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按辖区内市场主体的10%;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企业)按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按辖区内市场主体的25%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一、保安服务公司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情况;

  5.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

  6.保安员持《保安员证》上岗落实情况;

  7.保安员穿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落实情况;

  8.保安员在岗培训及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保安员在岗履职情况;

  10.保安服务公司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11.保安员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12.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备案情况;

  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5.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6.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7.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8.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9.保安员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10.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三、保安培训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备案情况;

  2.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3.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4.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5.保安培训单位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2年度年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下半年
32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置单位 30% 公安机关检查的具体事项: 

 

  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

  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

  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

  4.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是否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5.枪弹保险柜是否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

  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帐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帐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2年度年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下半年
33 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爆破作业单位 30% 公安机关检查的具体事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2年度年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下半年
34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林业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5%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许可证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3.生产经营档案和业务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执行自检、标签、检疫、包装和广告等制度情况;5.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6.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全年
35 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企业 5% 现有条件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保护类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获批的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放生等相关活动情况;相关谱系档案、活体标记、专用标识、库存储备与核销、档案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违法、违规或者被处罚记录情况;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等;对主管部门政策管理的建议与意见。 全年
3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0% 1.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2.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情况;3.危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状况;4.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全年
37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约车)企业检查 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络货运) 10% 1.网络货运平台是否在省级平台注册;2.数据是否有接入省级监测系统;3.网络货运企业是否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条件;4.网络货运企业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网络货运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全年
38 县工信、公安、人行、税务、宣传部 全县 网约车企业(其线上服务能力由我省认定) 10% 线上服务能力: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情况;2.配合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情况;3.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4.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 全年
39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县公安、工信、税务部门 全县 网约车企业 10% 线上服务能力:1.抽查企业本地化网络监控能力,检查企业运营管理平台信息数;2.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情况;3.配合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情况;4.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5.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

 

  线下服务能力:1.有固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2.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3.安全管理落实情况;4.依法纳税情况;5.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

全年
40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机构 10%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是否具备、有效;2.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开展达标核查工作。 全年
41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县住建局(房管) 县发改局、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宣传部 全县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中部署的整治内容

 

  1.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

  2.房地产企业超出政府备案的装修价格,超额收取装修费用的行为;

  3.房地产企业强行搭配车位销售,以及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车位的行为;

  4.房地产企业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

  5.房地产企业利用“学区房”等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

  6.检查中发现偷税、漏税等其他问题线索,移送税务、公安部门处置。

2023年8月
4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0%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企业及造价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12月
43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工信局、公安局 全县 燃气经营企业 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福州市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行动方案》(榕政办〔2022〕15号)部署整治内容 全年
44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全县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5%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 全年
全县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
全县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
全县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
全县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45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县工信局 全县 机动车销售企业 5% 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情况。
46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 全县 城镇污水处理厂 5% 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其入河入海排污口等情况。

  城乡建设部门: 

  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厂运行情况、污泥处置情况。

47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30% 1.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

  3.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4.监测数据质量情况,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

全年
4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县工信局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住建局 全县 民爆销售、仓储企业 5% 1.工信部门负责督促民爆生产、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生产与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安全监管管理,督促爆破作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民爆物品类从业单位储存库“四防”验收及监督检查,民爆物品流向管理。

  3.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许可审批,督促运输民爆物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内涉及爆破作业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半年一次
49 地方金融组织检查 县工信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全县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 不低于12% 金融监管部门:

 

  经营许可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制度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真实性。

全年
5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县文体旅局 县卫健局 全县 全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5%(不超过5家) 体育部门: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卫健部门: 

  通过现场勘查和纸质材料核查,检查是否符合要求:1.场所开放是否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取得相应证件;2.场所开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况;4.是否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5.开放期间是否做好相关信息的醒目公示。

全年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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