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连江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6-24 00:00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连江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2016〕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连江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该办法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2016年连江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颁发给各乡镇、开发区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主要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食品安全经费的投入、监管措施的执行和保障机制的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宣传活动的开展、工作信息的报送、乡村两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满意率”等年度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种形式。自查形式由各乡镇、开发区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汇总报县食安办。现场考核形式由县食安委负责组织人员,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进行考核。

1.听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乡镇、开发区食品安全创建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查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资料。 

3.看企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大户)。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生产加工经营大户),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学校、集体食堂等。

4.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与年终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三)县政府、县食安委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四、考核评价指标分解

“食品安全满意率”指标由食品安全管理指标完成率、主要食品治理指标完成率、消费者调查满意度等3项指标构成,权重各占50%、35%、15%。

(一)食品安全管理指标完成率。具体考核内容将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4〕132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16〕95号)以及市食安办治理“餐桌污染”年度工作督查内容所规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

(二)主要食品治理指标完成率。评价内容为年度方案中确定的养殖场和屠宰场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阳性检出率,本地产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蔬菜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瓶(桶)装水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成品粮、食用油、肉制品、蛋制品、酒类、乳制品、腐竹等产品质量安全抽查问题样品检出率,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等治理指标完成情况。

(三)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评价内容为消费者对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群众对食品知识知晓率、专项整治、宣传等工作及当地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情况的满意度。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开发区要按本办法要求,于11月10日前向县食安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提交年度食品安全考评工作自查报告,同时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资料。县食安委在被考核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于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2.“主要食品治理指标完成率”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评价,抽检方式、评价方式由各单位按目前检验检测等工作开展情况自行确定,评价结果于10月20日前送县食安办。

3.“消费者满意度”、“群众对食品知晓率”调查由县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省市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并于10月30日前完成。

4.县食安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等级,并于11月20日前形成全县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完成考核情况报告上报县政府。 

5.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根据《连江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县食安办。 

6.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扩大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7.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县食安委组织实施。

8.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来源:连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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