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8-11 00:00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综〔2016〕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连江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连江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158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江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临时救助目的意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3.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5. 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1.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 各乡镇、村居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一种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人员。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受理窗口。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及时解决临时困难家庭的"急难"问题。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赌博、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现阶段,我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家庭年度临时救助合计不高于12个月。

第五条 临时救助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连江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保证或残疾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材料,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第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特事特办原则,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临时救助审批时限

(一)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审批。

(二)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推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一)上级拨付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临时救助资金以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比例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拨付至县级民政专户。

(三)各乡镇也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县、乡(镇)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条 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多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加强对受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县民政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二)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县、乡(镇)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察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在乡(镇)街道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四)县、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连江县辖各乡(镇),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来源:连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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