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连政综〔2016〕12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建城〔2008〕82号《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移交接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
(一) 市政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 市政排水设施;
(三) 市政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原则上背街小巷由乡镇负责接管,主次干道由县市政所负责接管。
第三条 在县政府确定市政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接管单位后,由建设单位持建设任务书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四条 《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各相关监管单位的竣工验收及备案;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二)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及附属配套设施齐全完备。
(三)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完备的电子版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竣工图等电子版);为保证竣工图真实反应施工现场情况,竣工测量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测量,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考虑该项费用。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第六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向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申请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省市县重点、为民办实事工程如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二)、(三)点相关证件的,可提供相应的政府会议纪要或主管部门说明等暂代。
(五)提交县档案馆出具的竣工资料接收证明。
(六)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竣工技术资料(其中纸质竣工图及竣工图CAD电子档各2套)。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资料。
(七)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八)市政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义务将施工进度通报接管单位,并邀请接管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二)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
(三)接管单位对准备移交的市政设施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建设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
(四)接管单位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整改的所有问题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再次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查,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五)复查合格后,接到接管单位出具具备移交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正式移交。
(六)签署《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并经行业监管部门的鉴证。
第九条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签订后,视为移交完成。移交手续完成后,即日起工程移交接管单位管养。
《连江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3、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4、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5、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移交与接管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隧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隧、市政排水设施工程重新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因客观原因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全部完成,对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已完工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同意,验收合格后,接管单位应当接管;待工程全面建成后,再组织剩余部分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办理接管手续后,接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隧工程、城市照明等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接管单位发现有保修范围内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由接管单位整改,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报告行政主管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质保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保修协议对所存在的缺陷委托接管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质保金中扣除并支付给接管单位,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养管及责任归接管单位负责。未履行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裁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城规划区以外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手续办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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