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关于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地下室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2016〕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县住建局、国土局、人防海防办、不动产登记局等四个单位拟定的《关于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地下室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关于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地下室住宅机动车
停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凡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地下室(含人防部分)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按住建局《关于历史遗留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与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连建〔2009〕15号)和《关于历史遗留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与权属登记管理的通知》(连建〔2013〕20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及权属登记。
二、凡在2016年8月1日(含)前出让(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在2014年10月15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在办理地下室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前,人防部门需先予以审定人防专用设施范围并盖章确认。人防专用设施范围可审批作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使用,并列入项目应配住宅总机动车停车位计算,但不得进行销售。非人防专用设施范围的地下室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遵循以下原则进行销售和权属登记:(1)作为住宅小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占应配住宅总机动车停车位(含地面室外、室内及地下室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应不少于5%,该部分停车位不得销售;(2)地面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作为住宅小区公共使用,不得销售;(3)机动车停车位首先应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一套住宅或一套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只能向其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一个机动车停车位。
三、凡在2016年8月1日后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有关地下室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事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作为依据进行办理,合同应明确的主要内容:(1)人防专用设施范围可审批作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使用,并列入项目应配住宅总机动车停车位计算,但不得进行销售;(2)作为住宅小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占应配住宅总机动车停车位(含地面室外、室内及地下室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应不少于5%,该部分停车位不得销售;(3)机动车停车位首先应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一套住宅或一套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只能向其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一个机动车停车位;(4)地下室非人防专用设施范围经规划部门审批作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使用的,可进行销售和权属登记。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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