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自贸区福州片区新增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2-08 00:00

连政办〔2017〕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自贸区福州片区政策“溢出效应”,加快推进自贸区福州片区的招商引资和新增企业注册工作,提升自贸区福州片区经济总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两岸交流渐入纵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新增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对我县下达了在3月31日前,全县应新增注册登记自贸区福州片区500家企业。为按时保量顺利完成福州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现将我县推进落实自贸区福州片区新增企业注册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配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城通办”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注册登记的实施方案》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急件)的精神,以及各乡镇、开发区企业数量情况,将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工作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开发区(具体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开发区职责

1.负责动员辖区内企业、投资者到自贸区福州片区内投资兴业,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2.根据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名单,选择确定入驻企业对象,并负责收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材料报送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提供全县企业名单供各乡镇、开发区参考。2.提供入驻企业登记所需的场所证明。3.负责接收各乡镇、开发区收集的登记材料,并开展自贸区福州片区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工作。

三、登记方法

(一)动员全县现有的存量内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自贸区福州片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我县以此类登记为主)。

(二)动员投资者将新设立的企业住所登记在福州片区内,经营场所备案在我县辖区内,即实行"一照两址"登记方式。

(三)提交材料

1、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商务秘书公司提供,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2)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全体合伙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6)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商务秘书公司提供,需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投资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商务秘书公司提供,需投资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投资人签字及企业盖章)。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商务秘书公司提供,需投资人签字及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章)。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开发区务必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大力宣传自贸区福州片区的优惠政策,让企业了解自贸区服务企业便利化创新举措及产业扶持激励措施,积极动员、引导辖区企业到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各乡镇、开发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沟通联系,互通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积极配合乡镇、开发区开展企业入驻自贸区福州片区登记工作,指导企业备齐登记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窗口力量,提供政策解读及注册登记业务指导,要开辟绿色通道,方便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时限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应在3月15日前完成入驻自贸区企业的登记材料收集工作,并报送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收各乡镇、开发区报送的登记材料后,应于3月31日前全面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来源:连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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