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201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36号)的要求,县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含涉及“放管服”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28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适时修改完善后上报县政府。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96件)
2.继续有效的并适时修改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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